2022年5月22日上午8時左右,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奧特萊斯瀾泊灣C2地塊G5#樓發(fā)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12萬元。一、事故發(fā)生時施工升降機加節(jié)使用情況奧特萊斯瀾泊灣C2地塊G5#樓施工升降機型號為:SC200/200,安裝單位:山東某建設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安裝時間:2022年4月13日上午7時,安裝至6層。加節(jié)單位:山東某建設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第一次加節(jié)日期為2022年5月7日,加節(jié)至9層;2022年5月20日上午7時開始第二次加節(jié),加節(jié)至12層,下午13時加節(jié)完成。根據《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215-2010)4.3.4規(guī)定:嚴禁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升降機;5.3.8規(guī)定:不得使用未排除安全隱患的施工升降機。5.3.8條文說明:安全隱患包括吊籠或層門的機電聯鎖失效、安全裝置失效、層站欄桿或吊籠門不完整......安全保護設施缺失等。《施工升降機安全規(guī)程》(GB10055-2019)5.1.1規(guī)定:各停層處應設置層門等相關要求,加節(jié)完成后需對加節(jié)樓層安裝防護層門后,施工升降機進行運行使用。2022年5月22日上午8時左右,施工單位安全員張某忠和施工升降機駕駛員齊某香在明確知道10層以上未安裝層門的情況下,張某忠違章指揮、施工升降機駕駛員齊某香違章駕駛施工升降機在未安裝層門的10層多次上下運行施工升降機。2022年5月21日,奧特萊斯瀾泊灣C2地塊G5#樓施工單位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員張某忠安排木工組帶班長陳君在奧特萊斯瀾泊灣C2地塊G5#樓10層和11層的安裝樓體與施工升降機之間的連接通道過橋板和安裝防護門,陳某安排呂某平在10樓負責這項工作,2022年5月21日,該過橋板已安裝完成并由張某忠和陳某通過驗收,但未完成防護門的安裝。根據陳君的工作安排,2022年5月22日上午,呂某平和另一名孫姓工人再次到10層進行防護門的安裝,孫姓工人到樓下拿配件,在此期間呂某平將頭部探出了樓體。2022年5月22日8時左右,安全員張某忠指揮施工升降機西側轎廂司機齊某香駕駛施工升降機到12層,升降機司機齊某香駕駛升降機將張某忠載運至12層,張某忠下電梯,齊某香隨即駕駛升降機下降,到10層時感覺碰到了障礙物,升降機停運后發(fā)現升降機擠壓到在10層過橋板平臺處的呂某平頭部。事故發(fā)生后安全員張某忠聽到齊某香喊聲,跑到10層處的事故現場,發(fā)現情況后,立即通知項目經理王某東,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20分鐘左右,120急救車趕到項目現場,將呂某平送至德州市人民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調查組依法調取了有關單位的資料,對事故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認定了事故原因。根據《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215-2010)5.3.8不得使用未排除安全隱患的施工升降機。條文說明:5.3.8安全隱患包括:吊籠或層門的機電聯鎖失效、安全裝置失效、層站欄桿或吊籠門不完整......安全保護設施缺失等?!妒┕ど禉C安全規(guī)程》(GB10055-2019)5.1.1各停層處應設置層門。安全員張某忠和升降機駕駛員齊某香,在升降機未經驗收合格,不能經過未安裝防護門的樓層,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張某忠違規(guī)指揮和齊某香違規(guī)操作,造成升降機碰撞到呂某平,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隱患排查工作不落實,致使施工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安全員張某忠違章指揮,升降機駕駛員齊某香違規(guī)操作,是導致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調查組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提出處理建議如下:1.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此次事故發(fā)生,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40號,第3裁量檔次的規(guī)定,建議由綜合執(zhí)法部給予其人民幣7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2.王某東,男,中共黨員,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項目經理,負責奧特萊斯瀾泊灣C2地塊G5#樓施工全面管理工作,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38號,第1裁量檔次的規(guī)定,建議由綜合執(zhí)法部處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罰款,給予其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3.張某忠,男,群眾,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安全員,違章指揮,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4.齊某香,女,群眾,江蘇省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升降機駕駛員,駕駛升降機過程中違規(guī)操作,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5.閆某,男,群眾,建設管理部建筑施工安全監(jiān)督站副主任;劉某青,男,群眾,建設管理部建筑施工安全監(jiān)督站副主任,以上人員負責減河以東片區(qū)建筑施工安全監(jiān)督管理,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安全隱患問題排查不徹底、不細致。建議區(qū)紀工委(監(jiān)工委)對行業(yè)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作出相應處理。